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建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3********455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684民初2647号
案号
(2021)苏0684执14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建忠给付原告黄俊工程款人民币446720元;二、被告沈建忠支付原告黄俊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人民币44672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迟延履行利息损失(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4以上第一、二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黄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沈建忠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沈建忠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沈建忠于本判决生效后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1元(该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4-06
发布时间
2021-09-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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