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颜红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2********45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722民初5566号 |
案号 |
(2021)苏0722执24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颜红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偿还贷款本金67998.96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7月7日利息为7009.29元,剩余利息以67998.96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8日至还清之日按照年利率7.83%算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8元,由被告颜红波承担(原告已预付,被告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76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4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6-04 |
发布时间 |
2021-09-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