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步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3********57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22民初840号 |
案号 |
(2021)苏1322执42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潘步超、潘刘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陈学军损失27976.56元;二、被告潘步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学军损失2899.74元;三、被告潘步超、潘刘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7130.64元;四、驳回原告陈学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第6页/共9页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潘步超负担。(①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款项汇至权利人陈学军指定账户,户名:陈学军;开户行:中国银行;账号:6013825009004028370;②本判决主文第三项款项汇至权利人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户名: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开户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账号:537858230112)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06 |
发布时间 |
2021-09-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