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戴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3********27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923民初912号 |
案号 |
(2021)苏0923执21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戴伟、戴训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借款本金34635.8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截止2020年11月18日利息为6136.7元,自2020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月利率0.975%计算);二、被告戴伟、戴训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诉讼代理费3000元;三、如被告戴伟、戴训亚未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则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有权以被告戴伟名下位于阜宁县阜城镇新宁花苑城5幢402室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为苏(2017)阜宁县不动产权第0009989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4元,减半收取计44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戴伟、戴训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6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时间 |
2021-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