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姚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5********02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684民初1015号
案号
(2021)苏0684执18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海门市昊阳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门市金信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3180773.13元,并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自代偿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分别以32972.65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30日起;以48895.84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2日起;以47832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1日起;以3051072.64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8日起)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二、被告南通帝萱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菲尔德卫生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余平、余婷婷、董谨源、刘力华、姚勇、陈冲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及被告海门市昊阳纺织有限公司承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南通帝萱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菲尔德卫生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余平、余婷婷、董谨源、刘力华、姚勇、陈冲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海门市昊阳纺织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322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7246元,由被告海门市昊阳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246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5-11
发布时间
2021-09-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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