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单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5********44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684民初1905号 |
案号 |
(2021)苏0684执16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市丰源塑胶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海门市大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70万元;二、被告南通市丰源塑胶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海门市大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期内利息人民币18797.97元;三、被告南通市丰源塑胶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海门市大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逾期利息(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本金270万元、年利率24%计算);上述一、二、三项由被告南通市丰源塑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四、被告南通万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门市汇丰纺织品有限公司、海门市鸿程建筑机具服务部、张峰、施凤英、张振宇、严云鹤、单锋、王晔晖和钱钰对被告南通市丰源塑胶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三项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南通万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门市汇丰纺织品有限公司、海门市鸿程建筑机具服务部、张峰、施凤英、张振宇、严云鹤、单锋、王晔晖和钱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本判决直接向被告南通市丰源塑胶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案件受理费32597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37897元,由被告南通市丰源塑胶有限公司、南通万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门市汇丰纺织品有限公司、海门市鸿程建筑机具服务部、张峰、施凤英、张振宇、严云鹤、单锋、王晔晖和钱钰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597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1558227682)。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时间 |
2021-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