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高龙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2********48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322民初4513号
案号
(2021)苏1322执54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沭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高龙其、陈洪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行支付借款本金65897.78元及利、罚息(暂计算至2021年4月14日为2642.67元,之后利息以65897.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25%上浮3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高龙其、陈洪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行支付律师第4页/共8页费2500元;三、被告高龙刚、朱双明对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高龙刚、朱双明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龙其、陈洪霞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7元,减半收取779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高龙其、陈洪霞、高龙刚、朱双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5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8-31
发布时间
2021-09-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