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姜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3********36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923民初1777号 |
案号 |
(2021)苏0923执恢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林万亮、姜云偿还原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0月16日起至合同约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9.7%计算,逾期在年利率9.7%基础上上浮50%计算),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如被告林万亮、姜云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林万亮、姜云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阜宁县益林镇振兴路201号房屋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92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林万亮、姜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时间 |
2021-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