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华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4********61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192民初1656号 |
案号 |
(2021)苏0192执18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庆祥、周华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4—告王永朋借款本金95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9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永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125元,由被告朱庆祥、周华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10 |
发布时间 |
2021-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