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市江宁区金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94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105民初7085号 |
案号 |
(2019)苏0105执36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辉宏汇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南京市资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代偿费用9588073.1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588073.11为基数,自2016年8月2日起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南京辉宏汇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南京市紫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担保费27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并支付律师费140581元。三被告南京弘瑞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弘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弘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区金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哦你公司、徐朝瑞、朱慧、徐信久、张金莲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驳回原告南京市紫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旅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发》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缴纳案件受理费851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90100元。由原告南京市紫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被告南京辉宏汇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南京弘瑞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弘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弘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区金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哦你公司、徐朝瑞、朱慧、徐信久、张金莲负担871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9-27 |
发布时间 |
2019-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汤晓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155894017976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南京市江宁区汤山新城汤水雅居东苑1幢102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