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5********13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82民初4016号 |
案号 |
(2021)苏0382执23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伟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从玲借款本金1827333.33元及利息(以1642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自2019年4月9日起;以185333.33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自2015年2月17日起,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扣除已偿还的46000元)。二、驳回原告杨从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案件受理费22782元,由被告苏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时间 |
2021-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