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3********35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723民初4606号 |
案号 |
(2021)苏0723执9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周倩偿还借款本金63749.56元并支付逾期未还款利息,逾期未还款利息以本金63749.56元,按年利率6%,从2019年7月15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0301040009094。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25 |
发布时间 |
2021-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