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钱国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01********08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322民初6065号 |
案号 |
(2017)苏1322执80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迁海星嘉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姜小宝支付货款148816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被告钱国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76元(原告已预交1638元),由被告宿迁海星嘉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钱国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为: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46010104000468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7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11-03 |
发布时间 |
2018-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