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明月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2********69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722民初7500号
案号
(2021)苏0722执15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海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何明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梅林、沈英、沈波、沈丽娟人民币74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1月10日始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被告王以兵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驳回原告沈学举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被告负担(已由原告预付,待被告支付上述欠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5-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4-25
发布时间
2021-09-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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