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仲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3********05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322民初1981号
案号
(2021)苏1322执52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沭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仲建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葛高军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9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仲建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8-16
发布时间
2021-09-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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