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00231********490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81民初12440号
案号
(2021)苏0581执42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熟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鲍珍宝、江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借款本金829050.7元及计算至2020年7月25日的利息15105.57元、罚息64172.63元、利息的复利1276.16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及利息的复利。二、被告鲍珍宝、江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赔付律师费损失15000元。上述第一至二项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10520101040018662;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三、被告中鳄服饰(江苏)有限公司、恩威服饰(江苏)有限公司、鲍慧明、鲍慧珍、鲍庆义、卢冬琴、鲍瑞理、鲍迎春、项丹云、林胜对被告鲍珍宝、江霞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分别在最高额7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1534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负担11元,被告鲍珍宝、江霞负担11523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被告中鳄服饰(江苏)有限公司、恩威服饰(江苏)有限公司、鲍慧明、鲍慧珍、鲍庆义、卢冬琴、鲍瑞理、鲍迎春、项丹云、林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预交的诉讼费11523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帐户名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7-21
发布时间
2021-09-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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