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利华铜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63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1民初295号 |
案号 |
(2017)苏1181执36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利华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67137240.56元,并承担截止2015年2月2日的利息1260921.48元及自2015年2月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罚息标准计算的逾期罚息、复利;二、如被告江苏利华铜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确定的时间内不能还款,原告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江苏利华铜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房产证号:丹房权证后巷字第15001697、丹房权证后巷字第15001698号,土地证号:丹国用(2008)第03804、丹国用(2008)第07565号、丹国用(2011)第09748号)折价,或以变卖、拍卖抵押物所得价款对本判决第一项在最高余额2422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如被告江苏利华铜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确定的时间内不能还款,原告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江苏利华铜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014年(丹阳)字0017号商品融资合同项下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如被告江苏利华铜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确定的时间内不能还款,原告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朱建华、被告汪亚英提供的抵押物(位于丹阳市开发区迎宾路的房产,房产证号:丹房权证开发区字02022564号、丹房权证开发区字02022565号、丹房权证开发区字02022566号,土地证号:丹国用2011第02886、丹国用2011第02741、丹国用2011第02740号)折价,或以变卖、拍卖抵押物所得价款对本判决第一项在最高余额921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被告朱建华、被告汪亚英、被告朱鹏对被告江苏利华铜业有限公司欠原告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被告丹阳市天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在最高余额150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江苏利华铜业有限公司欠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七、被告丹阳市天一通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在最高余额150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江苏利华铜业有限公司欠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八、驳回原告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97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94791元,由被告江苏利华铜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详见上诉须知)。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8-18 |
发布时间 |
2019-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朱建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81666375132J |
登记机关 |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丹阳市后巷镇五星工业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