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杨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81********129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181刑初738号
案号
(2021)苏1181执29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张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20年6月4日起至2030年6月3日止),并处罚金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二、被告人李小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刑期自2020年7月19日起至2030年9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三、被告人曹建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20年8月9日起至2028年8月8日止),并处罚金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四、被告人曹杨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刑期自2020年8月10日起至2028年5月9日止),并处罚金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五、被告人张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刑期自2020年8月9日起至2028年4月8日止),并处罚金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六、被告人曹学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7月19日起至2028年1月18日止),并处罚金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12上列六被告人的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七、被告人张辉、曹杨昊、张瑾、曹学军已退出的违法所得共计三十三万元予以追缴,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十四万元继续向被告人张辉、李小康、曹建强、曹杨昊、张瑾、曹学军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6-23
发布时间
2021-09-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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