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傅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25********43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118民初1046号
案号
(2021)苏0118执12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4一、被告傅中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傅迎春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计算至2020年10月20日为95567元;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2021年3月起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傅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傅迎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5870元,由被告傅中华、傅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6-28
发布时间
2021-09-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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