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成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283********144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903民初2504号
案号
(2021)苏0903执13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如银、成娟归还原告黄训弟借款本金410000元及利3息(以41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8日至还款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徐如银、成娟支付原告黄训弟律师诉讼代理费35216元。上述一、二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00元,减半收取7450元,由被告徐如银、成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4-14
发布时间
2021-09-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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