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简军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56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502民初1514号 |
案号 |
(2021)赣0502执35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简军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邓华岳劳务报酬29900元,利息1344.25元(自2019年12月8日至2021年1月8日),共计31244.25元,并以29900元为基数按2019年12月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1年1月9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邓华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6元,减半收取计298元,由被告简军平负担292元,原告邓华岳负担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时间 |
2021-09-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