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地王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57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81民初1154号 |
案号 |
(2019)苏0581执恢5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梦兰物流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至2017年1月9日的利息、罚息计1640176元,自2017年1月1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江苏梦兰物流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偿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律师费20万元。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帐号:10520101040018662;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有权以拍卖、变卖或折价被告常熟市湖苑商贸城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常熟市新颜路湖苑新村的土地使用权(常国用2010第08915号)、常熟市新颜路湖苑新村内的房屋(熟房权证虞山字第12027255号)所得价款分别在最高额460万元、326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江苏地王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梦兰物流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在最高额1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被告王灯兴、陈国琴对被告江苏梦兰物流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在最高额1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001元,财产保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81001元,由被告江苏梦兰物流园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常熟市湖苑商贸城有限公司、江苏地王集团有限公司、王灯兴、陈国琴负连带责任。(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181001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帐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9-02 |
发布时间 |
2019-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灯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16657943196 |
登记机关 |
常熟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常熟市富春江路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