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36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502民初4167号 |
案号 |
(2021)赣0502执16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文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忠永医疗费86737.59元;二、被告彭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忠永医疗费46601.83元;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忠永医疗费10000元;四、驳回原告刘忠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7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合计4757元,由原告刘忠永承担339元,被告陈文文承担2889元,被告彭辉承担152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14 |
发布时间 |
2021-09-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