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双全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2********769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22民初5562号
案号
(2021)苏0322执17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沛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金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向云平欠款60000元及利息(以6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5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徐双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徐双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金鹏追偿;三、驳回原告向云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3元,减半收取计357元,由原告向云平负担22元,由被告李金鹏、徐双全负担33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4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4-06
发布时间
2021-09-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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