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韦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2********53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22民初918号
案号
(2021)苏0322执17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沛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德慧、蒋守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沛县汉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8000元及利息257.97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10月20日,之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据实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6二、被告蒋守田、张素青、张丙强、王瑞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蒋守田、张素青、张丙强、王瑞芝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胡德慧、蒋守会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6元,减半收取计378元,由被告胡德慧、蒋守会、蒋守田、张素青、张丙强、王瑞芝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4-06
发布时间
2021-09-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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