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章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81********76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481民初950号 |
案号 |
(2021)苏0481执恢5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章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溧阳市华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50万元及借款期内的利息669167元,并承担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本金550万元,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芮建春、江苏宏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告章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虞浩辉对章华200万元借款本金,借款期内利息24万元及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本金200万元,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9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9985元,由被告章华、芮建春、江苏宏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虞浩辉负担其中217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须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4980元。中院上诉费账户: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80402016138963,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本院履行款账户:户名:溧阳市财政局,账号:519658220377,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支行营业部。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6-24 |
发布时间 |
2021-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