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国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1********1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322民初7165号 |
案号 |
(2021)苏1322执28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孝皇、沈晓燕、陈国华、李桂芬、陈明芳、张家港欣洲鸿进出口有限公司、张家港大鹦鹉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沭阳恒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金291829元及利息(以291829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陈孝皇、沈晓燕、陈国华、李桂芬、陈明芳、张家港欣洲鸿进出口有限公司、张家港大鹦鹉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沭阳恒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24000元;三、驳回原告沭阳恒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第6页/共8页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60元,减半收取3080元,由被告陈孝皇、沈晓燕、陈国华、李桂芬、陈明芳、张家港欣洲鸿进出口有限公司、张家港大鹦鹉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16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08 |
发布时间 |
2021-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