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史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5********00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323民初1738号 |
案号 |
(2021)苏1323执31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史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庄朝阳、查小平返还借款120万元及使用费(使用费以12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5二、驳回原告庄朝阳、查小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原告庄朝阳、查小平负担2700元,由被告史红负担15600元。原告庄朝阳预交案件受理费29893元,余款11593元退还原告庄朝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时间 |
2021-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