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祁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5********06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684民初121号
案号
(2021)苏0684执16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祁建华支付原告陶元飞货款184000元。钱款给付方式: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92000元;2021年6月30日支付92000元。钱款汇入原告陶元飞的中国农业银行川港支行银行卡上,卡号为6228480428323569874。如被告祁建华有一期未如期足额还款,则被告祁建华承担违约金20000元。原告陶元飞可以就被告祁建华未履行部分和未到期部分钱款及该违约金20000元,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二、原告陶元飞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90元(原告陶元飞已预交),2由被告祁建华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4-16
发布时间
2021-09-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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