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2********66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322刑初887号 |
案号 |
(2021)苏1322执37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朱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起至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止;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被告人张加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起至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止;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被告人朱晓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起至二〇二四年六月九日止;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被告人沈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二千元。99(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起至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止;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被告人杨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起至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止;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被告人陈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止;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被告人赵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起至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六日止;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被告人张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100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起至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止;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被告人高美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起至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止;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被告人程秀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起至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二日止;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被告人徐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起至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止;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101被告人何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被告人刘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被告人王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二、没收涉案pos机一部、涉案台式电脑一台,涉案红酒四箱十瓶、茶叶二包,没收被告人徐静涉案乐视手机一部;没收被告人张玉涉案黑色苹果7手机、白色oppor9手机各一部;没收被告人沈林涉案土豪金苹果7手机一部;没收被告人赵娜涉案苹果6sp手机、白色直板手机各一部;没收被告人朱群涉案白色oppor9手机一部;没收被告人程秀利涉案oppor9手机一部;没收被告人刘敏涉案oppor7plus手机一部;没收被告人杨杰涉案白色红米手机、苹果5s手机各一部、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没收被告人高美利涉案金色乐视手机一部;没收被告人陈朋涉案华为p8、苹果5手机各一部、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电脑主机一台。以上物品均由扣押102机关沭阳县公安局上缴国库。三、责令各被告人分别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详见附件责令退赔清单,各被告人在沭阳县公安局及本院已退赔款项由执行机关依法分配并从中扣减)。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6-02 |
发布时间 |
2021-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