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孔翔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25********31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05民初8124号
案号
(2021)苏0105执24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孔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5000元及截止2020年10月14日利息、罚息及复利小计11135.51元,合计66135.51元及自2020年10月15日起按照《个人借款额度合同》约定支付罚息及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和复利标准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孔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74元,减半收取737元,由被告孔翔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9-01
发布时间
2021-09-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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