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贺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2********23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722民初2764号 |
案号 |
(2021)苏0722执23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贺勇、李本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东海县天融稻麦种植专业合作社借款325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如下: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标准,自2016年2月17日起并根据被告实际归还的本金数额分段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32元,由被告贺勇、李本娥连带负担(已由原告垫付,待被告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32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4403010400090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时间 |
2021-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