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尤家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3********39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23刑初19号 |
案号 |
(2021)苏1323执36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刘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4日起至2027年4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张恒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2日起至2023年12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蔡吴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2日起至2023年2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陈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2日起至2021年10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第9页/共9页被告人尤家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没收作案工具设备、络漫宝、卡槽、手机卡、手机等作案工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追缴、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29 |
发布时间 |
2021-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