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郑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3********33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阜东民初字第00351号
案号
(2021)苏0923执23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强、陈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崔桂红支付借款本金69557.13元及利息(利息4计算方法:自2014年4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陈必亚对被告郑强、陈和的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陈必亚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强、陈和追偿。三、驳回原告崔桂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0元,保全费1050元,合计3470元,由被告郑强、陈必亚负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名称: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营业部,帐号:4001010402278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8-17
发布时间
2021-09-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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