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石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2********60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722刑初353号
案号
(2021)苏0722执34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海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石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20年6月16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学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9年12月27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梁成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19年6月22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徐伟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9年1月14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责令被告人石勇、徐伟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退赔被害人张建军经济损失人民币13914元。六、责令被告人石勇、李学军、梁成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退赔被害人李杨经济损失人民币2272元、连带退赔被17害人仲铎经济损失人民币3130元、连带退赔被害人窦术梅经济损失人民币7657元、连带退赔被害人薄维范经济损失人民币3946元、连带退赔被害人张齐经济损失人民币3168元、连带退赔被害人刘合资经济损失人民币17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8-09
发布时间
2021-09-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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