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郝瑞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3********27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902民初813号
案号
(2021)苏0902执20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郝瑞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盐城市海达钢结构3工程有限公司支付34293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期间及标准: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2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及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减半收取328元,由被告郝瑞军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本院缴纳,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52元由本院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8-12
发布时间
2021-09-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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