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聂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382********26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1021民初2827号
案号
(2021)辽1021执14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辽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聂超签订借款合同(编号为ld2018xf020501);二、被告聂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20,617.3元及利息(从2019年4月1日开始按照约定标准计算至给付完毕止);三、原告对被告聂超所有的辽ngg753号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魏丽丽、王文师、辽宁万合车业有限公司、辽阳国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4元,减半收取1377元,由被告聂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4-19
发布时间
2021-09-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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