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史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1********0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621民初5201号
案号
(2021)苏0621执12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海安华鑫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海安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人民币10079032.4元及利息(以本金10079032.4元,自2016年8月3日起按年利率7.032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海安华鑫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偿付原告海安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损失375300元。上述一、二两项,被告海安华鑫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海安华鑫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告丁红、南通华瑞铸造材料有限公司、史建华、江苏拓景机械有限公司、陈勇、谢晓丽、南通市大福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杨立11建对被告海安华鑫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7285(已由原告预缴),由被告海安华鑫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丁红、南通华瑞铸造材料有限公司、史建华、江苏拓景机械有限公司、陈勇、谢晓丽、南通市大福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杨立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7285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4-07
发布时间
2021-09-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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