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11********062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311民初1647号
案号
(2021)皖0311执14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芳、黄明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许友秀借款39509.74元及利息(2020年5月8日至2021年4月7日的利息为5922.07元,之后的利息以39509.74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许友秀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5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6元,减半收取计483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003元,由原告许友秀负担25元,被告徐芳、黄明玉负担97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8-02
发布时间
2021-09-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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