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拓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02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02民初1674号 |
案号 |
(2019)苏0602执34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拓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管永芳、丁传珠、朱建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18732元。二、被告南通拓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管永芳2019年7月前的供养亲属抚恤金19207元。上述两项,由被告南通拓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三、自2019年7月起,被告南通拓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每月支付原告管永芳供养亲属抚恤金1492.8元至管永芳去世。本条所支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履行过程中,如遇南通市社保机构调整标准,按照南通市社保机构公布的新标准和调整日期作相应调整。四、驳回原告管永芳、丁传珠、朱建云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管永芳、丁传珠、朱建云已预交,由被告南通拓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1-07 |
发布时间 |
2019-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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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蒋卫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00550289996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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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南通市人民中路203号中南大厦0703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