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季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3********20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阜商初字第00333号 |
案号 |
(2021)苏0923执恢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东鼎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280万元本金,2015年7月23日前的利息为133809.56元;从2015年7月24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9.00000%的1.5倍计算利息。170万元本金,2015年7月23日前的利息为62469.38元,从2015年7月24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7.20000%的1.5倍计算利息。)。二、江苏东鼎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45000元。三、上述第一、二项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四、被告张栋梁对被告江苏东鼎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五、若被告江苏东鼎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的义务,原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东鼎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坐落于阜宁县澳洋工业园东沙港村三组该公司厂房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对被告季平提供的抵押物即坐落于如东县掘港镇芳泉村东满小区的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7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97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苏东鼎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0101040227821)。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时间 |
2021-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