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吉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57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311民初3019号 |
案号 |
(2021)皖0311执17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吉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蚌埠市淮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002,233.53元。二、被告安徽吉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蚌埠市淮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以10,002,233.53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其中计算至2016年3月14日计1,000,223.35元,扣除交纳的保证金1,000,000元,还需要支付223.35元;此后的违约金以10,002,233.53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三、原告蚌埠市淮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债权以杨治国持有安徽吉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值800万元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四、原告蚌埠市淮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债权以徐立兴持有安徽吉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值9,200万元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蚌埠市淮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721元,由被告安徽吉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立兴、杨治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12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时间 |
2021-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时中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300595749212N |
登记机关 |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区五蚌路北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