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苗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25********28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324民初3760号
案号
(2021)苏0324执37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睢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苗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黄振斌借款本金15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0万元为本金,从2018年8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按照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以5万元为本金,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利息应扣除被告已经实际给付的39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苗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9-03
发布时间
2021-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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