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鑫雄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629********19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481刑初2号 |
案号 |
(2021)苏0481执30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周鑫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0日起至2028年10月419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周鑫雄退赔被害人钱江源人民币34745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时间 |
2021-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