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相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2324********55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621民初462号 |
案号 |
(2021)苏0621执15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韩相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钱牧源、缪秀国、袁明凤、康许吉因亲属缪小波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224783元,与韩相峰亲属代为赔偿的48000元相抵后,尚需赔偿1176783元。如被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62元,由被告韩相峰负担。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决定由韩相峰在本案执行时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52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27 |
发布时间 |
2021-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