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相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2324********55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621民初462号
案号
(2021)苏0621执15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韩相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钱牧源、缪秀国、袁明凤、康许吉因亲属缪小波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224783元,与韩相峰亲属代为赔偿的48000元相抵后,尚需赔偿1176783元。如被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62元,由被告韩相峰负担。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决定由韩相峰在本案执行时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52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4-27
发布时间
2021-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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