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23********18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183民初1895号
案号
(2021)苏1183执22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句容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金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廷龙价款1233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41750元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8月3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81550元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廷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6元,减半收取1413元,由被告金明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7-14
发布时间
2021-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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