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翁晓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3********81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81民初6887号 |
案号 |
(2021)苏1281执20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新东方特钢有限公司、翟宝银于本判决生效后4十日内偿还原告袁庆龙借款250000元。二、被告翁晓明对被告江苏新东方特钢有限公司、翟宝银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江苏新东方特钢有限公司、翟宝银、翁晓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21 |
发布时间 |
2021-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