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聂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26********50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402刑初300号
案号
(2021)皖0402执2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索猛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6日起59至2032年7月5日止。)二、被告人赵阳阳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2032年7月5日止。)三、被告人夏玉震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2032年5月5日止。)四、被告人孙永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2032年5月5日止。)五、被告人张亮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5日起至2032年2月4日止。)六、被告人徐晓辉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限于判决发生60法律效力之日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2日起至2032年2月11日止。)七、被告人孙士科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2032年2月5日止。)八、被告人申小兵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30年1月15日止。)九、被告人张振超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33年11月6日止。)十、被告人夏文杰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61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2021年11月13日止。)十一、被告人李磊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2022年11月5日止。)十二、被告人王彬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2022年11月5日止。)十三、被告人李二宁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2022年11月5日止。)十四、被告人柏跃新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2021年5月5日止。)十五、被告人张建春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5日起至2020年9月4日止。)62十六、被告人柏发卫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2020年9月5日止。)十七、被告人刘国伍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2020年9月5日止。)十八、被告人侯志贤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2025年5月8日止。)十九、撤销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随州中刑终字第0001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马守峰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已缴纳)的缓刑部分;被告人马守峰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四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二十、撤销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4刑初8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牛跃峰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已缴63纳)的缓刑部分;被告人牛跃峰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二十一、被告人翟利民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2021年2月18日止。)二十二、被告人聂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32年1月16日止。)二十三、被告人张忠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25年7月16日止。)二十四、被告人刘银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64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2026年1月17日止。)二十五、被告人葛志康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二十六、被告人殷双庆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二十七、被告单位江苏鉴宝斋艺术品服务有限公司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二十八、被告人周伟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十九、被告人刘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十、被告人张亮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十五万元,被告人徐晓辉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二万元,被告人夏玉震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被告人索猛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65五万元,被告人赵阳阳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被告人张亮、夏玉震、索猛、赵阳阳等人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孙士科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三万元,被告人孙永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三万元,被告人张振超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二万元,被告人申小兵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二万元,被告人侯志贤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七万元(已缴纳十万元),被告人侯志贤与唐万春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牛跃峰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十万元(已缴纳),被告人马守峰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被告人翟利民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被告人聂伟、刘银生、葛志康、殷双庆等人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三万五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三十一、扣押在案的涉案文物予以追缴,作案工具洛阳铲、连接杆、支架零件、连体胶衣、雨衣、迷彩服、工具袋、安全绳袋、锯子、撬棍、十字型工具、尖头竹片工具、短柄铁铲、铁镐、砍刀、电锯、鼓风机、塑料膜、对讲机、充电器、电瓶、汽车牌照、头灯、升降架、金属套件、自制雷管、疑似炸药、疑似复合肥、手机等物品予以没收,均由扣押机关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负责处理。其余涉案文物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2-10
发布时间
2021-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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