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沙红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82********46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82民初4378号 |
案号 |
(2021)苏0682执21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沙红霞给付原告唐兆美借款本息88000元,此款分期履行:于2020年1月20日前给付5000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给付15000元,于2021年1月31日前给付6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给付15000元,于2022年1月22日前给付10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给付37000元(直接汇至唐兆美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如皋港区支行,卡号:6217566100032232900)。二、若被告沙红霞不按约履行第一项给付义务,则原告唐兆美有权自被告沙红霞逾期之日起,就88000元中被告沙红霞未履行的部分申请强制执行。三、若被告沙红霞于2021年1月31日前给付原告唐兆美280000元,则原告唐兆美自愿放弃88000元中的其余诉求。四、原、被告就本案一次性处理完毕,再无争议。五、上述协议双方当事人同意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155元,由被告沙红霞负担(此款原告唐兆美已垫付,由被告沙红霞于2020年1月20日前一并给付原告)。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时间 |
2021-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