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谈洪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4********8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924民初1406号 |
案号 |
(2021)苏0924执23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谈洪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射阳太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贷款本金120000元及逾期利息、复利(自2020年11月2421日起至贷款实际偿清之日止,以12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4%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的复利);5二、被告臧仕芳、顾乃荣、李林燕、丁志样、孙卉对被告谈洪祥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臧仕芳、顾乃荣、李林燕、丁志样、孙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谈洪祥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后收取1350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2570元,由被告谈洪祥、臧仕芳、顾乃荣、李林燕、丁志样、孙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08 |
发布时间 |
2021-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